1、申请:公民、法人申请办理公证,应向有管辖的公证机构提出,并填写公证申请表,提交办理具体公证事项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2、受理: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,公证处应予受理。
(1)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;
(2)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;
(3)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;
(4)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的管辖范围。
3、审查:公证处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、身份、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关证明材料,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,公证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澄清,也可以向有关单位、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,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。
4、出证:公证机构经审查,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《公证法》、《公证程序规则》及有关***规则规定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。因不可抗力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。重大复杂的、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,经公证处主任批准,可适当延长,但***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5、送达: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,并注明收到的日期、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。
6、复查: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,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,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。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。